本篇是關於 Web3 產業與〈數位中介法〉的隨筆,雖然現行草案我不支持,但我認同背後的立法精神。〈數位中介法〉其中引起的的一個大爭議是「誰來負擔成本」。平台方自然是不願的,而主管機關介入又引發言論審查的爭議,可是不處理,又會有壓力團體抱怨;而若是平台方單方面說了算,也會有人抱怨,覺得平台權力太大,公司凌駕在國家法律之上。哎!所以說平台跟主管機關怎麼做都不是。Web3 便是在這樣的背景,開始走入人們的視線。
什麼是 Web3?
如今 Web3 有很多種詮釋定義,比如,利用技術和分散管理實現自己的數位資產自己擁有,不再受巨頭平台壟斷,但這不是我對 Web3 的理解。我對 Web 3 的理解是透過分割財產治理權的方式,使得供應商與採購商將風險分散到邊際投資者(marginal player)身上。邊際投資者指的是市場上對資產具有邊際定價權的大玩家,資產的審美標準由他們的偏好決定。
什麼是 DAO?
在「The DAO」之前,數位社群普遍採用的技術是 GPG 與 Email ,其中最堅持去中心化精神跟工具近用性的當數 Debian。換言之,此類型態組織在區塊鏈問世前已存在許久。傳統組織模式上,商業平台多以公司組成,而非營利平台如 Wikipidia 跟 Mozilla 採用基金/公司混合模型處理價值對齊。
因此,基金與公司混合模式其實也是一種 DAO,也不乏爭議,讀者可自己查詢 Mozilla Foundation、Mozilla Taiwan、MozTW 的過往衝突。
思想實驗
順著前面的思路,我想以監管基於 AI(deep learning) 的推薦演算法為例做個思想實驗,討論符合〈數位中介法〉立法精神的機器模型部署平台會是怎樣。
傳統上廠商會投保產品責任險減少消費糾紛傷及商譽,並可據此在市場上做出品牌差異化,現有的網路保險,可能只涵蓋到機器模型失效的部分案例,而非所有案例。哈佛商業評論〈人工智慧也需要投保?〉一文指出,因機器模型失效造成品牌受損、人身傷害、財產損壞,不太可能由現有的網路保險來承保。
保險業者如要訂出產品險費率,首先必須知道行業品質標準,以及不同類別模型的「風險」機率。這類資訊目前同樣不存在。再則,機器模型的品質相當依賴在某些專家的意見或判斷上,但不一定能夠得到準確的判斷與更好的結果。現今普遍的作法,是盡可能的使資料集足夠大到消彌誤差。要做到這件事幾乎是不可能的。
讓智能合約承擔法律責任
對此,人工智慧的風險透過類似「信用交換違約」(CDS))的智能合約來分散到其它邊際投資者身上,或許是個解法。
我這一想法,部分是在思考人工智慧保險時,受到學者 Ugo Pagallo 某本書的影響,他在書中主張:「機器人可透過持有不同的投資組合來承擔法律上的責任跟權利」以處理分散式責任。
理想中,這個服務的部署系統必須在鏈上,並且以「預測市場」(predicate market)的方式實現某種治理模型,使得「多方利害關係人」(multi-stakeholder)可以在民事上分擔「分散式責任」(distributed responsibility),並且每一次的部署都必須質押某種數位原生的網路保險,作為無過失責任險的資金來源之一。
在此例中,邊際投資者可概括五個分類:
- 廠商,例如 Facebook。
- 壓力團體,例如: AlgorithmWatch。
- 第三方商業稽核者,例如:credo.ai。
- 服務消費者,例如: Facebook 使用者。
- 各國政府,例如:衛福部。
此五者可透過智能合約輕易組成為 DAO。
DAO 共治部署
在傳統的 OEM 生產流程中,供應商會提供一份傳統軟體與硬體一起分發的說明文件(manefiest)以向採購商約定交付成果已達成,並據此在之後的合約糾紛作為證據。放到 web 3 deployment 情境,我們可以看成 acceptance test,做為由 DAO 管理 release process 的託管 agent,後面稱之為「可驗證聲明」,是一種帶有 NFT 性質的智能合約,相當於隨著傳統軟體與硬體一起分發的說明文件。
透過發行可驗證聲明,供應商能將模型品質報告、可再現推論環境、保險金作為 模型的部署或是反部署的前置條件。換言之,模型部署的權利從公司內部決定的模式,轉換成相關利害關係人皆認可的狀態下才被允許部署。如不如此,將無法避免「無架構的暴政」,任何所謂聲稱擁有平台的「治理代幣」(governace token) 的人能參與決策過程,都只是包有糖衣的謊言。
DAO 相較於現有司法系統的優勢
可驗證聲明可在預測市場交易。預測市場,讓開發者、稽核者、使用者在此交易可驗證聲明的未來事件獲得財務報酬。每一份可驗證聲明 NFT 被建立後,都會在市場上建立看多跟看空合約,相信機器模型品質能一直通過開發者聲明的指標者的人可選擇購入看多合約。反之,稽核者則可選擇在稽核前購入看空合約,並試圖證明機器模型品質不達標獲得超額報酬。所以這些邊際投資者便能在爭議爆發前期,在沒有各國主管機關介入下透過 DAO 以多方博奕來取代單一單位的裁定,做到價值對齊。
因此像〈數位中介法〉這樣強調「平台課責性」(platform accountability)立法精神的法規通過,反而可以加速終止 Web2 平台成本外部化的時代,迎來 Web3 盛世。傳統司法系統也會因為效率問題,被迫出現典範轉移,開始導入智能合約消除庶務及協調成本,真正使區塊鏈技術普及。平台也會因為要解決不斷變動的價值標準,開始採用基於區塊鏈組成的 DAO,才能在處理流動的權利與義務關係上,擁有比傳統組織模式更有效率的價值對齊優勢。
結論
總而言之, 出現 Community-own Software 跟 Working for a DAO 這類 Web3 技術應用的必要條件是各國立下基於「平台課責性」(platform accountability)精神的法規,才會出現對應的消費跟勞動市場。當然,這只是我的不成熟猜想,姑且聽之。